一.交通行政执法可以扣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扣留车辆;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拖移机动车;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5、收缴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