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方所在单位将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然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所在单位报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
3、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村级或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再婚夫妻离婚方要提交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及其复印件;丧偶方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婚育状况证明;初婚方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初婚证明;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或一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要提供双份申请及证明材料,报市审批。
4、乡级计生办受理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先指定乡四术员对申请人女方进行孕查、出具《孕检证明》,并在十日内召开生育资格审批小组会议、将意见填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并将《会议记录》及《预报花名单》、《审批表》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上报县计生局审批。
5、县计生局受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意见填入《申请审批表》及时下达批复,签发《二胎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6、乡级计生办政法员要根据县级批复及时对村下达《二胎证分解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