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层层传销的危害性是比较大,此将传销从直接向群众收取“入职”费用,到转为其自愿缴纳。随着网路的发展,也有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集资:
一、非法集资与传销相融合
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二、具体实施方式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
1、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2、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3、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4、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5、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