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是相对权,一旦确定,其权利的对象是确定的。建筑公司起诉发包方胜诉,合同之债转为法定之债,债权人是建筑公司,债务人是发包方,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是债权人建筑公司无疑。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如果判决建筑公司对发包方的债权的大部分属于工程队,则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但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事由却没有现在这样的情形。这样的案例也从未见过。
2、工程队与建筑公司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工程队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支付工程款,可以得到的判决结果要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要么驳回工程队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判决支持工程队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占大部分的份额。
3、从民事诉诉讼法的角度考虑,确认债权份额的比例而提起诉讼,此诉讼的性质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债权债务关系之诉必定是给付之诉,确认债权的真实含义仍然是债务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这与请求给付工程款有什么区别这实在很难辨析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