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