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4、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