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建国前参加有关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兼有以上三项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