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2.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为准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由于商标审查主观性较强,审查标准的把握是很难统一的。因此,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后不要轻易放弃,而应认真研究驳回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及时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