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2)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