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印象,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付出沉重的代价。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
一,但并非使用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 而且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比平常人们对信用卡的理解更宽泛,不仅包括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还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持卡人以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因此,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相关知识: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