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法律知识2023-09-20 19:19:54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