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广义上讲,自己通过支付费用等形式买断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其购得的智力成果享有自由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而不受原权利人的干涉,由此而生产出新产品的,也可以称之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从法理上看几乎不存在“自主知识产权”,更不存在“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因为任何知识产权均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行使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应受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受不视为专利侵权和强制许可的限制等。
3、事实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提出,与我国前些年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状态有关,其含义是强调我国应努力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的态度和决心。根据我国对“自主知识产权”一词的实际使用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可理解为由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即我国民事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区别于外国民事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
4、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一个作品或者说明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