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外籍收养中国小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送养人同意送养。
四、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