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知识2023-05-18 18:57:21未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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