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手续,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
姓名、住址项目中含冷僻字及其他原因不能办理二代证,且一代证期满失效或遗失急需用证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均可到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2、办理材料及手续
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申办居民身份证回执或报失登记表(即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先办理报失手续),交公安机关审核,并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3、收费及承诺
申领临时身份证应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在办理手续后第二个工作日起,由本人持《户口簿》及办理临时身份证回执到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
4、备注 :
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根据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仅限用于办理乘坐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