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工龄是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人、职员工作的年限.工龄一般是确定职工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个重要根据.工龄主要分3种:
(1)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指工人或职员的总的工作年限,在中国,一般工龄曾是确定职工退休待遇的一个条件.
(2)本企业工龄,中国又称连续工龄,称不间断工龄,日本称企业工龄,指工人或职员在某一单位(包括经组织批准的调动)连续工作的时间,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
(4)特定工作的工龄,工人、职员从事某种特定工作、但任某种特定职务或在某种特定部门担任工作的年限.注意事项;
①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③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④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⑤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