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是否签字,并不能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签字一般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送达,即为由当事的各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交给当事人;如果出现当事人拒绝不签字的,交警部门可以在7天之内通过邮政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无论对方是否签字统一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
如果出现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交通责任认定书3天之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申请复核,复核内容需要写清复核的相关请求及理由还有相关的证据。
一般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是否签字,对之后的事故损害赔偿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法律依据】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