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一般具有持续性,关于仲裁时效起算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第二种意见主张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种意见主张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单独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