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下情形之一可以撤销监护资格: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机构、残疾人联合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