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发现被刑事拘留的人犯怀孕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作出刑事拘留的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上说的“可以”是指一般得这么办,如果是重刑犯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有社会危害性的,也可以对怀孕的妇女不予取保候审。
2、《刑诉法条文》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