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因此,若要发行公司债券,首先要了解其发行程序是怎样的,当做出决定后,报由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准允发行,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公司债券的核准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一般情况下3个月可核准完成。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事宜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