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着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情形,如果仅以其中一人没有实际轮流奸淫同一妇女,就认为其行为不是轮奸,那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放纵了犯罪分子,不能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
2、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不想完成。犯罪未遂是行为人想犯罪,但实际完成不了。我们一般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句是能为之而不愿为(犯罪中止),一句是想为之而不能为(犯罪未遂)。如该人事先与其他嫌疑人有预谋,在强奸的过程中非常积极、主动地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只是由于自己的生殖器未能勃起这一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是典型的想强奸但不能为,而不是能强奸而不愿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