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人实施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他人及其亲友 (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施加或者将要施加的对其生命、身体、自由、名 誉、荣誉、财产等方面的侵害,既包括现实的强制,也包括精神的恐吓。
3.胁迫不法。包括胁迫手段的不法,如非法绑架,也包括胁迫目 的的不法,如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某人犯罪事实要挟该人与其订立不平 等合同。
4.受胁迫人陷于恐惧,且其恐惧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受胁迫人基于恐慎而订立合同,且该缔约行为致使其自身利 益受损失,显失公平。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 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则属可撤销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