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住宅所在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在小区或住宅楼出入口张贴公告或者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张贴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2、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向商事主体出具《同意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
3、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核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