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向房管局申报缴纳契,然后办理产权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应该依法缴纳契税,然后由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