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的方式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特殊情形除外。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