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基本上不能超过两年。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补偿(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差额补偿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往往签署工伤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后双方权利义务彻底终止及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肯定希望此类协议合法有效,希望日后不被推翻,希望该工伤事故一了百了。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不少推翻此类协议的判例,经研究,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此类协议将可能(不是绝对)被推翻:
1、签署协议时劳动者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无法预测自己应得的全部补偿费用是多少,部分法官认为协议上的补偿金额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2、签署协议时劳动者伤势严重,部分法官认为劳动者基于生存、治病疗伤及养家糊口的需要不得不签署此协议,用人单位属于乘人之危
3、补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如低于法定标准的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部分法官认为显失公平。因此,在操作中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的差距不应过于明显,另外用人单位应保留证据证明劳动者自愿真实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即使存在一定差额劳动者也表示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