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认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订约动机、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察,从而认定协议是否有效,据此,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细节:
1、尽量在双方感情稳定期,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忠诚协议,而非在发生不忠行为后,尤其要避免在“捉奸在床”等不忠行为发生时签订,否则很容易被违反忠诚协议一方事后以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等事由主张协议无效。
2、签订忠诚协议时,内容应尽量具化。一旦发生协议中涉及的不忠事项,不容易产生歧义。具化的不忠事项,此时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参考。
3、忠诚协议在补偿金设置上,切忌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要求。
4、除了金钱外,不应当设置“游街”、“下跪”等事项。另外,不许离婚等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等也不在有效之列。
5、忠诚协议的用词上,应当避免“损害赔偿”、“侵权赔偿”等字词,可以用“补偿金”、“精神补偿”等。损害赔偿,由于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仅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才可适用。至于侵权赔偿等词汇,前文已有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6、忠诚协议,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单凭口头说明,日后原件灭失的,除非对方承认且自愿支付,否则法庭无法支持。如有条件,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可以拍摄照片、视频或者由见证人签名等,以证明签订时属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存在胁迫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