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是指已经没有正常意识和意志自由的重度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医疗。
2、绝对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是指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特征为病症有发作期和缓和期,并且交替出现。司法精神病学一般认为,间歇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等。在发作期,病人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在缓解期又完全恢复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