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