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害人财产形态发生改变,增值归受害人,因贬值而造成的损失,由犯罪人个人财产抵补。
3、受害多人而财产无法分割的、罪犯有力并承诺补偿损失的,由罪犯委托人或中介机构在法院监督下处置相关被封存财产,按比例分期归还受害人。法院应根据罪犯减少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努力和效果,酌情减刑。
4、受害多人而财产无法分割的、罪犯显然没有能力(包括自身财力和财产管理经营能力)补偿损失的,由受害人共同协商处置办法。处置办法可以分为直接处置、委托中介机构处置和委托拍卖三种形式。受害人超过二十人(具体人数可以根据司法实践加以确定)的,需组成至少三至五人的受害人财产处置代表委员会,代表资格依受害人在该项财产中的所占份额比例大小确定。法院只负责审查该委员会代表资格和处置方式、过程的合法性和分配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