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依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