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2、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持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作出了正确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