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撤诉,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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