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
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
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进行赔偿。
2、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
1)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
2)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3、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
1)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
2)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
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相关规定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