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教育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意味着,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将能享受到每年24000元的定额扣除。
(2)每年12000元或24000元的扣除,既可以父母一人扣50%,也可以由一方扣除100%。
2、首套房贷利息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不得扣除,并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扣除机会。
3、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
纳税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租房产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中,这是唯一一项有地区区别的,主要分三类情况。具体来说:
(1)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2)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12000元(每月1000元);
(3)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此外,对于夫妻租房的情况,夫妻在同一地租房,只能由一方扣除租金支出;而夫妻在不同城市工作,且各自在主要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租金支出。
4、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进行扣除;其中分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分摊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约定分摊等情况,分摊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5、大病医疗限额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6、继续教育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分两项:学历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