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房屋的产权人来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
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原来产权证的发放 机关来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来登遗失声明。
3、声明已经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具结(其中内容包括:
a.遗失的证件找到后要交回;
b.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