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终止基于以下情形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三)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相互抵销归零,合同终止;
(四)定作人不接受产品,承揽人将产品提存,或者承揽人不接受价款,定作人将价款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比如企业合并,夫妻因结婚而产生权利义务混同;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终止情形出现,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合法性和租赁物的使用属性负责,及租赁物必须是其所有或其有合法使用权并可以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且不得故意损坏租赁物,但合理的磨损、损耗、折旧损失等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