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把离弃时写给妻子的文书称为“休书”。旧称离弃妻子为“休”。元代佚名《渔樵记》杂剧楔子:“你休了媳妇儿,兄弟,你如今可往那里去?”高文秀《遇上皇》杂剧第一折:“俺如今直至长街上酒店里,寻著赵元,打上一顿,问他明要一纸休书”。休书一词来自古时的不合理的封建礼法制度,但却是得到统治阶层公认的,合法的。等于现在的离婚法。不过当时一般情况是男子写于妻子的。
在封建社会里,广大劳动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犯了其中任何一条,丈夫都可以用一纸休书,将其赶同娘家。
休书最早开始与唐代
休书,是在唐代才有的。《答杨苕华书》:“杨氏,长别离矣!万世因缘,于今绝矣!,卿年德并茂,宜速有所慕,莫以道士经心,而坐失盛年也。”《全上古秦汉三国六朝文》竺僧度,半路出家,类似《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弃了已婚的薛宝钗,真个当和尚去了——写信给以前的妻子,声言解除夫妻关系,劝杨苕华趁青春年少,另嫁如意郎君。略类旧日登报之偏面或单边离婚启事。《管锥编》这算是文献中找得到的休书的雏形。休书在唐代称作“放妻书”,有固定的格式。
汉代女性也有权提出离婚
汉代的婚姻制度虽然赋予妇女离婚的自由,但同时也给予丈夫更大的休妻特权。丈夫无须任何法律手续,只要写一纸“休书”,责令妻子离开夫家,他们的夫妻关系,就算解除了。中国古代用于休妻的“七出(七个条件)的规定,最早就形成于汉代。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确切地说,是休妻的特权。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不比经过诉讼程序。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写封休书就行,这种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都有反映。
古人其实不轻易休妻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元代以后称作休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