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征收住宅项目房屋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
一、房票安置定义
房票安置指在国有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由实施单位以房票形式在签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房票持票人可以凭房票在有效期内购买桐乡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
二、适用范围
桐乡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可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阶段性试行房票安置。桐乡市辖区范围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自愿参与房票安置。建设局定期在市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
三、补助标准
(一)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给予货币补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不超过15%的房票奖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给予货币补偿奖励的基础上,可按货币安置补偿款项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票奖励,但货币补偿奖励比例与房票奖励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各实施单位不得突破标准,具体奖励额度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房票的票面金额
1.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票奖励。
2.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货币安置补偿款项、货币补偿奖励、房票奖励。
(三)房票根据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发放。房票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多张房票的,每张房票的票面金额均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票奖励。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1张房票。
四、房票使用
(一)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使用期限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有效期内,单张房票可以实名转让一次且不得分割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凭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等凭据向实施单位共同申请,转让的房票有效期不变;房票不得进行抵押、质押。
(三)房票持票人应在有效期内将房票使用完毕,有效期内申请提前兑付的、逾期未使用的或者尚有余额的,由实施单位按余额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房票持票人(不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票人自行承担。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持票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票可以作为首付款使用),不足部分由房票持票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2.购买二手住宅的。房票持票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持票人与售房人自行结算。
(四)房票的结算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按下列规定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实施单位进行期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60%;完成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项目办理房屋首次初始登记后3个月内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实施单位进行现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
2.购买二手住宅的。原则上由实施单位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
五、操作程序
(一)征收部门或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双方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征收(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由实施单位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
(三)被征收(拆迁)人转让房票的,由其与受让人签订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共同向实施单位申请更名。
(四)房票持票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的,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五)房票持票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房票持票人购买二手住宅的,由房票持票人与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票(正联);
2.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