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保普通门诊选点最新政策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别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制度,更好地满足参保人门诊就医需求,切实促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见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卫体改函〔2023〕10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参保人选定1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可选定1到3家,其中至少1家须为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从备案成功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本通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7日
注意: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在备案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待遇可按规定享受,暂停享受我市市内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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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肇庆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