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详情
(一)扶持对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1、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
7、除组织残疾人劳动就业外,还应具有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娱乐等其中3项(含)以上基本功能和设施。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根据规模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5。有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9、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建立工作日志,做到一天一志。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服务内容登记详实。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勤登记、劳动及收益分配、生活生产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落实,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扶持项目和标准
对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扶持时仍在正常运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以下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1、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对机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完善等给予补贴。
2、运行费用补贴:对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残疾人职业辅导(培训)耗材和水、电等支出以及为机构提供就业项目支持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给予补助。
3、社会保险补贴:对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机构为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保险等商业保险的,给予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法。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数,以每人2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以每人1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上述扶持资金可与《省扶持办法》(闽残联教就〔2018〕150号)明确的扶持政策叠加享受。
莆田市扶持资金和《省扶持办法》中省级按每1名5000元标准分档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的不足部分均按市、县(区、管委会)3:7比例分担。以上所需经费每年由市、县(区、管委会)残联各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残联会同财政部门自行制定当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扶持办法。
(三)办理流程
满足规定基本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或再次申请有变动时提供);
(3)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一份、所安置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各一份;
(5)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凭证复印件一份;
(6)有关劳动生产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一份;
(7)社保征收(经办)机关出具的机构为辅助性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有效凭据一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机构需提供);
(8)为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保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机构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