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工长护险费用结算标准
(一)基础护理费用:
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巡护实行限额支付的结算办法。
1、专护: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为170元、190元、21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护理院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为130元、150元、170元/人/天。合并甲类门诊慢特病的按10元/人/天标准予以补偿。
2、院护:
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为30元、40元、50元/人/天。
3、巡护:
每床月支付限额为失能等级3级、4级、5级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人。
(二)日常照护费用:
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按月打包付费,付费标准为6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