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后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病种对应用药、诊疗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进行腹膜透析治疗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病种对应用药、诊疗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5%。经认定后享受精神类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病种对应用药、诊疗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按实报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90%。经认定后享受肺结核待遇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病种对应用药、诊疗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一个统筹年度内,轻度和中(重)度血友病患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0元和80000元,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注:经认定后可享受肿瘤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限为二年。待遇期满前一个月,参保人员因病情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核定后可继续享受肿瘤门诊治疗待遇。参保人员仅进行肿瘤门诊辅助治疗的,待遇核定不超过二次(实施戈舍瑞林、来曲唑、三苯氧胺等内分泌治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