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车辆报废时间规定
一、报废标准
1.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2.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不同的车辆类型使用年限不一样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12年
·公交客运汽车----------13年
·专用校车--------------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温馨提示: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私家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是在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引导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