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明确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顺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3000元;难产生育或多胞胎顺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4000元;多胞胎难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5000元。
(二)女职工流产费用。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每次支付不超过8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每次支付不超过1600元。
(三)女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用,每次支付不超过200元。
(四)实施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和复通手术的费用。实施结扎手术的,每次支付不超过100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每次支付不超过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