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户籍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1、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证明;
3、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还须提交所属部队驻地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证明;
4、申请探亲签注的,需提交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商务签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申请其他类签注的,还须交验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证明材料原件;
7、申请逗留签注的,(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2)赴澳门就学,还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3)赴澳门就业,还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还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5)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澳门)证件的函》;(6)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8、对出国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紧急事由的,可申请加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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