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绍兴居民医保调整如下:
(一)明确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2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30元。
在绍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55元。
(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五个内容:
1.取消门诊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门诊、急诊)就医,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不设起付标准。
2.提高基层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65%(肺结核报销比例保持70%不变);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比例保持50%不变;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15%不变。
3.提高慢性病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即除原来政策规定的有效签约人员、特困、低保、低边等四类人员净报销限额保持不变外,其他慢性病人员累计净报销限额提高200元。
4.扩大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药店购买慢性病药品,药店范围从原来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扩大至全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15%。
5.调整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扩大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其他规定
1.放宽新生儿参保限制。非本市户籍新生儿,由原政策规定“须持有绍兴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才可以参保,放宽为“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绍兴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参保”。
2.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提升基金绩效。
3.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