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员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全体参保人员(含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人员,以下统称“参保职工”)
个人医保与统筹缴费区别
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计入,计入额度以2022年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为标准,即按照每人每月60元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我市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海城、岫岩原困企职工享受个人账户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渠道执行。
个人医保使用途径
个人账户资金(含改革前原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资金,下同)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药店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药品,也可用于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和中药饮片(不包括各类保健品),可用于购买“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和“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还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和参加经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批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缴费。
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已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不予重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