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贷款时,申请人的缴存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广州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符合广州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广州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温馨提醒
1.港澳台同胞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2.从缴存单位离职并设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若其在原单位的缴存记录和灵活就业的缴存记录是连续的,不存在断缴、补缴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其单位缴存记录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3.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办理缴存业务时务必预留到账时间,在每月月底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汇缴业务,以免因到账时间跨月导致非连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是以缴存明细中的记账日期为依据。
4.公积金账户有销户后重新开户情形的,除因合并销户、外部转出销户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外,其余情形不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开户起计算。
5.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至少缴存公积金到贷款前两个月。
6.借款人从申请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且按照有关规定逐月、连续缴存。